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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款买房贷款流程详解_广州贷款买房需要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24-06-17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

有哪些新调整?

征求意见稿整合了现行规定

对个别法规进行一些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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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实行租购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商业银行发放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金融业务,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办理具体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照规定向本市和全国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缴费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和有效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内地居民)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适用于台港澳同胞)或者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适用于具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二)申请贷款时,具有本地户籍的员工须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地户籍的员工须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本市与外地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退役士兵在部队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三)具有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四)按照规定缴纳购房首付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广州全款买房贷款流程详解,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符合本市人才购房政策且持有广州市、区人才绿卡或人才绿卡副本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员工,享受本地户籍员工待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贷款:

(一)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或者混合结构;

(2)所购房屋用于非住宅用途或作为别墅;

(3)所购房屋为独立住宅建筑;

(四)除购买共有房屋外,购买者仅购买单套房屋所有权的部分份额。

第九条 对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员工以欺诈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已提取上述余额或者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员工,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最近五年内单笔贷款逾期六期及以上;

(三)近2年内单张信用卡逾期6期及以上;

(四)信用卡状态为坏账、冻结、停牌;

(5)贷款被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6)有正在进行的法院执行记录。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基金余额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年度缴存限额,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距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得高于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适时调整;

(三)不高于购房总价×(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房屋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以房屋买卖网上合同价为准;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购房总价以房屋买卖网上合同价与房屋检验(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者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且在本市无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还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3、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4、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5、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购房者家庭有未清偿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7、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首付比例按照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贷款额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收入按照以下标准认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到本市现行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职工缴存基数达到上限的,按照缴存基数与工资工资孰高认定收入,工资工资以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金额为准。

第十五条 住房套数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个人名义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面测、访谈等尽职调查等方式确定。上述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广州全款买房贷款流程详解,无需申请人提交。买房人不属于同一家庭的,按买房人家庭名义住房套数计算住房套数。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二手房贷款期限与建筑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确认的房屋信息和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检验(评估)报告,综合判断二手房的建筑年限。

(三)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可计算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四)两人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住房的,按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利率如发生调整,则自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积金中心受理员工申请后,审查员工相关情况;

(二)经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的贷款,应当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借款人等当事人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三)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核准意见、办理完担保手续后,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选择以抵押或者保证方式担保贷款。

第二十一条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当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并在申请贷款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担保方式的,应当由具有融资担保资格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所购房屋为预售商品房的,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提供分期担保,直至该商品房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担保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住房有交易对象限制、交易时间限制或其他流转限制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住房当事人在限制流转期间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计算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

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发放贷款或者扣划资金,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广州全款买房贷款流程详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违法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经调查核实后,有权依法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托管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失职,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5]74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6]57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7]11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8]17号)、(2018)现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2018年第49号)、(2019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2019年第74号)、(2020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第4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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