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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广州正规抵押贷款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04


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州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的集中扶持和产业引导作用,规范广州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运作,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推动荔湾区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育[2015]210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投资、监督、考核、退出等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由区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发起设立、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都市现代工业和科技创新领域的产业和项目,支持都市现代工业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荔湾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政府投资规模由区政府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在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算资金中安排广州荔湾区抵押贷款公司,按程序增资(以下简称“荔湾发展集团”)。荔湾发展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受托管理机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荔湾发展集团在其认缴出资额限度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受托管理机构为其普通合伙人,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退出等工作,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政府投资部分由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发,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适当调整。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接受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的资金和其他类型资金。

第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受托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全流程投资管理制度,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退出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受托管理机构指定。为保证政策导向,荔湾发展集团应派出一名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如产业投资基金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代表可行使否决权,但不得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业务运作、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

第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实行“谁设立、谁管理、谁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代表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牵头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确定投资目录和方向并进行监督评估,推动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的落实;会同区财政局选定、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广州荔湾区抵押贷款公司,做好基金监督、绩效评估等工作。荔湾发展集团作为出资人代表,按照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协助落实具体工作。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机构

第六条 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的办法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遴选确定。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与选定的受托管理机构签订信托管理协议。

第七条 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依据产业投资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数额,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有关要求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委托管理资金数额。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0年,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有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基金从业经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5)具有作为投资人参与投资基金设立和管理的成功经验;

(六)三年以上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没有受到行政、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性基金;

(七)其他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

(2)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进行投资分析,制定投资计划;

(3)执行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投资协议;

(四)负责项目投后管理,为所投资企业(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监督、指导所投资企业(项目)的运营;

(五)制定退出计划,做好项目退出准备;

(六)定期向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报告资金运行情况、项目投资管理等重大有关情况;

(七)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库支付红利、提存资金(包括本金和收益);

(八)完成与投资运营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在荔湾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立产业投资基金专户,对受托的产业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受托管理机构选择托管银行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应当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二)三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无受到行政、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在科技金融业务上与政府部门有良好合作的将优先考虑。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十一条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优先支持都市消费产业、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智能装备、未来产业等都市现代产业领域和科技创新领域,重点投资都市现代产业或科技创新产业载体建设项目,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发展期创新型企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投资企业:

(一)在荔湾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荔湾区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将主要经营实体设立在荔湾区(子公司投资完成后2年内须成为纳入荔湾区统计的“四上”企业)。

第四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作,对单个企业(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的10%。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基金投资标准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进行尽职调查,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作出投资项目决策,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将符合投资标准、完成尽职调查的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并作出相应决定。投资、退出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投资项目实施工作。对通过投资决策审查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支付投资款。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项目的投后跟踪与管理,公司除了跟进被投企业(项目)的运营进度外,还可为企业提供战略咨询、战术咨询、资本运营建议、资源对接、团队搭建、二轮融资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成长、价值提升;

(二)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推荐候选人担任被投资企业(项目)的董事、监事等;

(三)建立所投资企业(项目)动态风险监测机制,所投资企业(项目)出现重大风险问题,及时向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基金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有效防范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营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除融资担保之外的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以下评级的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四)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拆借资金;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境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七)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由有限合伙企业缴纳。当年管理费按照考核合格水平代扣代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支付。管理费以基金实际缴入规模为准,年度管理费率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根据受托管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同类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水平。具体标准为:

(一)考核结果合格的,按照基金实际实缴规模的2%缴纳年度管理费比例。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基金实际实缴金额1%缴纳年度管理费。

(三)连续两年或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可能被提前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需终止并整体回收资金,区科工信局应当书面通知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办理。期限届满,有限合伙企业仍有投资项目未完成并退出的,经区政府批准,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延长期限,直至项目全部退出。延长期限内不得增加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投资项目的退出工作,可通过股权上市后二级市场出售、协议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鼓励和支持被投资企业创业团队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回购股权。投资项目满足退出条件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退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退出后,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收本金、后分配利润”的原则,先按全体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有结余,先按基准利率(由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中约定)分配政府投资,基准收益分配后剩余的收益,由政府投资和受托管理机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属于政府投资收益及利息广州荔湾区抵押贷款公司,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损失由投资者共同承担,政府在投资额度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退出产业投资基金时,其他投资者有权优先受让政府投资部分的产业投资基金份额。政府投资部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5年内(含5年)的,转让价格可参照其原投资额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其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终止(包括解散、破产)后,托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等权等份额的原则分配。托管管理机构应当将清算情况报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报告机制

第二十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接受区财政局对基金运营的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对基金运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个项目投资完成或者退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委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编制并向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政性资金存放报表、基金项目报表等报告。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通用财务会计制度》(财库〔2022〕41号)、《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誉〔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体现政府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十一条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资金运行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重大问题或者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时,委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发现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整改建议。经认定属于违法失职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依法依规、履行规定程序进行的投资,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运行考核机制。考核应当从总体效益出发,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的盈亏等经济效益指标进行硬性考核。考核结果与受托管理机构当年可提取的管理费率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内容,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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