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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少金融朋友都问到类似的问题:有一家公司应收账款超过30万元,已经悬而未决3年多了。 另一家公司仍然存在。 多次提醒均未成功。 我当时有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而且财务处理完了,可以直接报税前吗?
分析:一般情况下,税务局认为仅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是不够的。 需要说明企业是否继续存在、为何无法追回、是否经历过多次索偿(有索偿的相关记录)、以及对方确实无力偿付的证据。 ET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视为坏账损失。 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门报告。
此外,财税[2009]57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债务,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无力清偿债务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注 1:由于该款项为应收款项,其期限越长,通常越难以收回。 有些人认为三年通常是一个重要的门槛。 根据所得税政策,超过三年的损失的扣除没有限制。 但在实践中,税前扣除的标准仍然比较严格。
财税[2009]57号文件中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再需要偿还(如对方已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不再偿还等)。 这些证据很关键,并不意味着债务已逾期三年。 所有应收账款均可在税前扣除损失。 实践中,很多税务局都有严格的要求。 税务机关不一定接受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坏账扣除,各地执行标准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下列股权、债权不得作为税前损失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财务能力偿还,但企业债务未按时偿还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各种形式和借口逃避或者中止企业索赔的;
(三)因行政干预而逃避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回的债权;
(五)因企业非经营活动产生的索赔;
(六)其他不应核销的企业债务和股权。
注2: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为法定损失(非实际资产损失),应于当年税前扣除。 发生当年的损失无需弥补。 没有规定“补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注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认证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本案应出具的中介机构认证报告资产损失不再需要并由纳税人代替。 留存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确认相关损失的自行出具的书面声明及相关资料备查。
注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时,只需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详情》。否。然后提交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相关信息由企业保留备查。
2.企业应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编者提示:企业应收集、整理、整理与资产损失相关的信息,并妥善保存。 他们不需要在申报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交。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否则,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注5:如何理解“会计损失处理”?
实际发生是扣除资产损失的前提,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实际损失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是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确认减值准备。 这是公司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而不是对实际坏账损失的处理,因此仅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显然不符合损失税减免的条件。
坏账的核销是“已在会计上处理损失”的情况。 如果只计提坏账准备而没有核销坏账,则不属于“已计入损失”的情况,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坏账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必须办理一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具体程序由公司根据内部财务文件确定。 一般流程为: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法务部门提供或确认证明相关资产损失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证据链必须充分),并提交报公司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核销坏账损失而计提的坏账准备小额贷款公司坏账扣除,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核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注6:编者建议,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坏账损失时,可准备一份书面说明(留存备查),其中至少应包括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批准意见,损失的金额及相应的书面证据、形成过程及原因、采取的跟踪收集措施、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等,增加证据链的完整性。
注:“一皮水月”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小额贷款公司坏账扣除,不作为实际税务处理依据。 详情请参阅国家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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